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2號抗 告 人 張順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燕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