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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王貴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僑愛新村F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