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55號再 審原 告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玲珠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