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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再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52號再審原告 何玫資上開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何玫玲間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19日107年度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1,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2,337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