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76號上 訴 人 呂國輝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被 上訴人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林艾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