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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勞再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 審原 告 劉原祺再 審被 告 玄奘大學法定代理人 簡紹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確定判決(關於再給付年終獎金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以民國109年7月8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確定判決關於年終獎金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4頁、第15至23頁),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此部分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另對本院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確定判決依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本院管轄,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