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再審被告 吳英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7日所為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7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