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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勞再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再字第2號再審 原告 陳淑秋再審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前曾對於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前揭第二審判決業於斯時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見最高法院前揭卷第81頁),先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伊於109年6月15日發現附表所列原確定判決未經斟酌之證物,各該證據如經斟酌,伊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命再審被告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萬1973元,暨自10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102年5月1日起至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伊4萬3600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0款、第1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本院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34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不贅述)。

三、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亦為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而如未表明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之 (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 。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6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本件再審原告於109年7月14日後提出書狀,所新增之再審事由即附表編號02至05、07至11、13至15、17、19至37、43、48至49、52至54所示證據,其提出時間,顯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所定提起再審之訴之5年期間;其於109年6月18日前提出如附表編號01、06、55所示之證據,則均曾於1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見本院108年度勞再字第5號卷第

185、170、169頁),附表編號12之證據,亦於104年3月26日曾向最高法院提出(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卷第40頁),顯在各該次提出時,即知其存在,其據之主張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起規定,於109年6月17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109年度勞再字第5號卷第3頁),顯逾民事訴訟第500條第2項本文所定提起再審之訴之30日不變期間;附表編號16為再審原告與訴外人「林先生」等人於103年4月4日之對話錄音譯文,附表編號18則係再審原告於103年5月16日到庭參與前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譯文(見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2號卷一第99頁),再審原告未舉證釋明其發見該證據在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前30日內,難認合於民事訴訟第501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要件。又本件前訴訟程序之事實審,業於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見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2號卷二第109至110頁),再審原告提出附表編號38至42、44至47、50、51所列之證據,核其證據發生日期,均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其據之主張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不符,應屬顯無理由。

五、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其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顯無理由,已如前述。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千瑜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發生日期 證據位置(本院109年度勞再第5號卷) 01 和美溢收款前例(傳票) 98年8月20日 第45頁(另見本院108年度勞再字第5號第185頁) 02 同意書 101年10月25日 第417頁 03 勞資會議紀錄 101年12月26日 第281頁 04 操作軌跡紀錄 102年2月21日 第157至159頁 05 林佳君資料 102年3月4日 第389頁 06 執行交易紀錄 102年2月22日 第78、156頁(另見本院108年度勞再字第5號第170頁) 07 操作軌跡紀錄 102年2月22日 第160至161頁 08 申請書 102年6月27日 第415頁 0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函 102年7月8日 第416頁 10 再審原告申請書 102年7月11日 第411至412頁 11 彰化縣政府函 102年7月15日 第409頁 12 勞資爭議調解調查結果 102年8月5日 第81頁(另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第40頁) 13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102年8月12日 第413頁 14 再審被告書狀 102年11月 第331至335頁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103年2月20日 第271至280頁 16 錄音譯文 103年4月4日 第47至56頁 17 錄音譯文 103年4月22日 第419頁 18 法庭錄音譯文 103年5月16日 第79至80、403至404頁 19 電子郵件 103年6月27日 第163、399頁 20 再審被告書狀 103年7月7日 第143至154頁 21 通知書 103年7月8日 第141頁 22 9700客戶資料查詢及印鑑卡印錄 103年7月10 第333至314、391至398頁 23 證人結文 103年9月15日 第459頁 24 信封 103年11月7日 第139頁 25 錄音譯文 103年11月17日 第421至422頁 26 錄音譯文 104年 第431至434頁 以下證據非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 27 錄音譯文 104年3月21日 第385至387頁 2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104年5月13日 第283至284頁 29 錄音譯文 104年6月12日 第423至428頁 30 錄音譯文 104年6月23日 第429至430頁 31 錄音譯文 104年7月15日 第317至327、447至457頁 32 錄音譯文 104年10月14日 第405至407頁 3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7屆第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105年11月17日 第285至299頁 34 再審被告函及附件 108年7月8日 第165至269、165頁 35 錄音譯文 108年12月5日 第129至132、437至439頁 36 錄音譯文 108年12月6日 第133至135、441至443頁 37 錄音譯文 108年12月13日 第127頁 38 錄音譯文 108年12月18日 第23至31、461至468頁 39 錄音譯文 108年12月20日 第59頁 40 錄音譯文 109年1月9日 第63頁 41 錄音譯文 109年1月2日 第61頁 42 錄音譯文 109年2月11日 第65至67、71頁 43 錄音譯文 109年4月8日 第137頁 44 錄音譯文 109年2月12日 第57、339頁 45 在場證明 109年2月15日 第37至39頁 46 錄音譯文 109年2月15日 第69、73頁 47 手機截圖 109年2月15日 第75頁 48 錄音譯文 109年4月8日 第445頁 49 錄音譯文 109年6月12 最高卷121頁 50 錄音譯文 109年6月14日 第33至35、341至343頁 51 在場證明書 109年6月14日 第41-43頁 52 錄音譯文 109年6月15日 第329頁 53 在場證明書 109年6月15日 第337至338頁 54 在場證明 109年6月16日 第41至43頁 55 再審被告內部文件 未載日期 本院卷第77、155、401頁(另見本院108年度勞再字第5號第169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