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彥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調解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勞再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已待業7年多,名下確無任何財產,於民國(下同)108年間亦無任何收入,生活窘迫,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見本院勞再字卷第33、37、39頁)。
觀諸上開資料,聲請人勞工保險最後退保日期為102年3月7日,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於108年間亦無任何收入,聲請人主張其生活窘迫,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又聲請人所執再審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