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唐芝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勞再字第3號,下稱本案事件),本應繳納訴訟費用,因伊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案事件,證據確實,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查本案事件係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聲請人於該事件主張於受僱期間受有職業災害等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26萬9800元本息及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等情,故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提出另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8月6日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109年9月7日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撥付通知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5至15頁),而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雖顯示聲請人有財產總額124萬2,780元(見本院卷第22頁),但主要係建物及基地價值,非年度收入所得,且此係109年6、7月間之資料,參酌聲請人於109年9月7日尚無力繳納健康保險費,堪認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本案事件所執再審事由,尚待命聲請人補正,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