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更二字第14號
110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湯淑惠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馮浚銓律師龍天立被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湯庚壬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