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179號上 訴 人 楊文玲
楊大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被 上訴人 楊大順
楊文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附表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附表面積及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編號1 3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分割時之價值為核定價額為2,241萬5,250元 3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分割時之價值為2,241萬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