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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家上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191號上 訴 人 丙ΟΟ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複 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上 訴 人 丁ΟΟ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王愛珠為未成年子女甲Ο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麗慧為未成年子女乙Ο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91號離婚等事件,係有關未成年子女甲ΟΟ、乙ΟΟ(下各稱其名,合稱甲ΟΟ等2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因兩造對於親權之行使或負擔,有高度之爭執,為保障甲ΟΟ等2人之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妥善安排照顧及會面交往等事宜,以維護甲ΟΟ等2人之最佳利益,認有為甲ΟΟ等2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查王愛珠、李麗慧分別為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協會、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推薦之程序監理人適當人選,現均為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且分別擔任推薦單位之督導,並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豐富經驗,擔任甲ΟΟ等2人之程序監理人,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本院經徵得王愛珠、李麗慧同意,爰選任王愛珠為甲ΟΟ、李麗慧為乙ΟΟ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盬理人應基於專業立場,本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儘速瞭解甲ΟΟ等2人之心理狀態及意願、目前受照顧及與兩造間之互動狀況,就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之方式,提出書面報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