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247號上 訴 人 廖志遠
廖偉丞廖士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翁敬翔律師被 上訴 人 廖娟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廢棄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第一審、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柒萬陸仟伍佰參拾元。
被上訴人於本院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被上訴人前主張伊及廖志遠、邱美蘭(下稱其名)均係被繼承人廖梓彬之繼承人,廖梓彬於民國106年9月7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及附表二所示之存款、股票、汽車、保管箱財物等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總價值新臺幣(下同)1,522萬9,589元。廖志遠偽造106年10月27日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為無效,系爭協議書記載系爭遺產全數歸邱美蘭,邱美蘭因系爭協議書而繼承取得系爭房地,再將之陸續贈與廖偉丞、廖士堯、廖志遠,侵害伊本得繼承廖梓彬遺產之權利,廖志遠並將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提領或變賣、處分,共領取423萬4,321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之規定,求為命:㈠確認系爭協議書無效。㈡廖志遠、廖偉丞、廖士堯應將系爭房地分別於107年1月24日、107年5月25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邱美蘭名義。㈢邱美蘭應將系爭房地於106年11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廖梓彬所有。㈣邱美蘭、廖志遠應返還423萬4,3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廖娟娟、廖志遠、邱美蘭3人公同共有。㈤前項聲明,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之判決。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協議書無效及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被繼承人廖梓彬之繼承人為被上訴人及廖志遠、邱美蘭3人(見原審卷一27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廖梓彬之遺產總價值1,522萬9,589元(見原審卷一27頁),按其應繼分3分之1計算,即核定為507萬6,530元(計算式:1,522萬9,589元÷3=507萬6,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292元、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被上訴人廖娟娟向本院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244元、第二審裁判費8萬5,866元(見本院卷377、37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附表一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87 2 新竹市○○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之建物) 全部 224.23附表二編號 財產種類 金額(新臺幣) 1 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綜合存款 409元 2 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6,240元 3 新竹東門郵局 30萬0,668元 4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綜合存款 102萬1,639元 5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優儲綜合存款 98萬4,014元 6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定期存款 16萬0,256元 7 郵局定存 35萬元 8 太電991股 9,910元 9 智邦2071股 18萬2,662元 10 長榮航5407股 8萬4,349元 11 中鋼3870股 9萬7,330元 12 中興紡織123股 1,230元 13 中信金8165股 15萬6,359元 14 全盛全高收基金B2配 8萬9,384元 15 富林公司債月配 8萬7,045元 16 富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 7萬4,995元 17 嘉食化156股 1,560元 18 誠洲11060股 11萬0,600元 19 000-0000車輛一部 30萬元 20 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保管箱 25萬7930元 總計為427萬6,580元。惟廖志遠於審理中自承上開股票、車輛及投資已分別出售、贖回,再對照各金融機構回覆被繼承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廖志遠提領之金額合計應為423萬4,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