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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家抗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林淑靜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淑卿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壹仟零伍拾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以兩造之被繼承人林天助於民國105年4月14日經公證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非出於林天助之自由意志,聲明「反駁被告之訴主張公證遺囑有效」(原法院卷一133頁),經原法院曉諭後,以抗告人係主張系爭遺囑違反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本件為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紛爭事件(見原法院卷一286頁),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5,717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因質疑公證遺囑而起訴,並未請求補償事宜,應參照原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1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下稱131號事件),徵收相同數額裁判費3,000元,求予廢棄原裁定。查,系爭遺囑記載林天助指定名下不動產(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分配方式,抗告人主張系爭遺囑非出於林天助自由意志而請求確認無效,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抗告人因系爭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以抗告人對於林天助此部分遺產之應繼分與特留分(倘分得遺產高於特留分者,則為分得遺產)之差額計算。林天助所遺系爭不動產價值共計9,640萬6,500元(計算式詳附表),其法定繼承人為兩造及訴外人陳宏財、林淑慎、林珍瑜、林佩穎等情,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戶籍資料、系爭不動產謄本及歷年公告現值資料可稽(見原審卷一43至45頁、67頁、69頁、309至319頁、本院卷25至29頁);倘系爭遺囑全部無效,抗告人依應繼分比例六分之一,可得遺產價值為1,606萬7,750元(計算式:96,406,500÷6=16,067,750),倘系爭遺囑有效,抗告人可分得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即附表編號6,價值13萬4,700元)及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199之3號、200之5號土地各五分之一(附表編號1、2、4各五分之一,價值為1,361萬2,000元)〈計算式:16萬6,000元×(1+164+245)㎡÷5=1,361萬2,000元〉,房地價值共計1,374萬6,700元(計算式:13萬4,700元+1,361萬2,000元=1,374萬6,700元),已逾特留分比例十二分之一之遺產價值803萬3,87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按抗告人應繼分比例與依系爭遺囑分配之差額232萬1,050元計算(計算式:16,067,750-13,746,700=2,321,050)。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萬5,717元,尚有未洽。又原法院131號事件,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之方式業據其抗告法院所不採,最終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略以:確認公證遺囑無效事件之訴訟利益為原告就該事件爭執之遺產依其應繼分可以取得之價額,並依上開方式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31頁),抗告意旨主張本件應比照該131號事件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屬無據。惟原裁定既有違誤,仍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失所附麗,應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重新計算,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附表:林天助所遺不動產明細編號 項目 價值(單位:新臺幣元) 計算式: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6萬6,000元 依據108年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6,000元。(本院卷27頁) 166,000元×1㎡=166,000元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722萬4,000元 166,000元×164㎡=27,224,000元 (單價見本院卷29頁)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298萬8,000元 166,000元×18㎡=2,988,000元 (單價見原審卷一69頁)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4,067萬元 166,000元×245㎡=40,670,000元 (單價見本院卷25頁)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423萬6,000元 166,000元×146㎡=24,236,000元 (單價見原審卷一67頁) 6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 13萬4,700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7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 13萬2,000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8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 12萬9,400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9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房屋 15萬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10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 12萬8,300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11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 12萬5,700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12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 12萬3,200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13 新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房屋 19萬9,200元 依照國稅局核定價值 合計:9,640萬6,500元 計算式:166,000+27,224,000+2,988,000+40,670,000+24,236,000+134,700+132,000+129,400+150,000+128,300+125,700+123,200+199,200=96,406,500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