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凱煌
張淑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凱雄等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家上字第十六號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之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完整保存父親代筆遺囑之製作過程,及訊問證人之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110年3月1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