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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建上更一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林子峰律師被上訴人 洪利邦即洪利邦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複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參 加 人 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春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11年1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1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業經被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