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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建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萬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議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 人 蕭維冠律師

王尊賢律師莊宇翔律師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訴訟代理人 方震宇

林正皓邊國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主文欄所載「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