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朱威西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朱威西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110年度建上字第5號判決送達前之同年12月1日由阮嘉湘變更為朱威西,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處長任免函可稽。朱威西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