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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建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再易字第2號再審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營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明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稅金等事件(案號:本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5,39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