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453號抗 告 人 郭色
張裕源張坤條共同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相 對 人 A○○
B○○
C○○D○○E○○F○○○G○○H○○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I○○
J○○K○○L○○M○○○N○○O○○P○○Q○○R○○
S○○T○○U○○
V○○W○○X○○○Y○○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零貳佰壹拾玖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範圍,僅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1/4,故原裁定以系爭土地之全部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尚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另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抗告人係以系爭土地為抗告人及龍山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龍山展業公司)所有,抗告人之先祖張富、張綢前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甲○於民國42年1月簽訂臺灣省臺北縣私有耕地八源字第36號租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由甲○承租系爭土地各1/4之面積,租期自42年1月1日至47年12月31日共計6年,再經臺北縣政府核定續訂租約至53年12月31日;惟因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並未自任耕作,坐令其荒蕪,甚或架設鐵皮屋、興建廟宇供作他用,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系爭租約應屬無效為由,訴請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會同抗告人註銷系爭租約之登記(見原審卷第126頁)。
㈡經核,抗告人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應為兩造間之耕地租
佃關係,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之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且抗告人主張系爭租約原定及續定之租期均為6年,是就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年之租金總額為準。至抗告人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為其等本於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因塗銷系爭租約登記所得享有之利益,亦即相對人不得再以承租人身分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所生之利益,而應以系爭土地承租範圍之價值計算為當,是據此計算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又前述2項聲明雖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經檢視系爭租約並無關於租額之記載,抗告人亦無法說明確切之租額為若干,並稱相對人已多年未繳租(見本院卷第87頁),衡情系爭租約6年之租金總額,當不致高於如附表所示第二項聲明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高之第二項聲明價額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2,250,219元。
㈢另抗告人雖非附表編號6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然於起訴時已
將該地列入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租約登記之範圍,嗣後該地所有權人龍山展業公司並已聲請追加為原告,故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時,亦將此部分一併列入計算,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584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該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由原法院另行計算裁判費數額並命抗告人補繳,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新北市○○區○○段) 承租面積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承租面積×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0地號 499.86×1/4=124.97 5,100元 637,347元 2 0000地號 13.10×1/4=3.28 3,800元 12,464元 3 0000地號 9.02×1/4=2.26 3,800元 8,588元 4 0000地號 143.48×1/4=35.87 3,800元 136,306元 5 0000地號 18.04×1/4=4.51 3,800元 17,138元 6 0000地號 257.56×1/4=64.39 3,800元 244,682元 7 0000地號 18.35×1/4=4.59 3,800元 17,442元 8 0000地號 928.03×1/4=232.01 3,800元 881,638元 9 0000地號 310.13×1/4=77.53 3,800元 294,614元 合計 2,250,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