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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053號抗 告 人 陳木村相 對 人 蘇潮霖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蘇潮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以:伊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本息,經原法院以110年度補字第108號裁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然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遭判處無期徒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且伊為重度身心障礙,並曾於101年間接受椎間盤切除、神經減壓併支架置入融合手術,確無工作能力,伊名下亦無財產,每月靠家人金援不到3000元,名下保管金專戶至110年7月6日止,結存金額僅1萬0873元,確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原裁定駁回伊聲請,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109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其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強盜、強制猥褻等案件遭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月6月、3年6月(後二者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自127年1月9日起算),於102年1月9日入監執行迄今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61-65頁);參以抗告人所提保管金分戶卡顯示,每月約有數千元至萬元不等存入該帳戶,以支應其開銷,惟迄110年7月6日之結存款僅1萬0873元(同卷第29-56頁),堪認抗告人確因在監執行而無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抗告人就其主張因相對人不當管教而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請求相對人負賠償責任之本案訴訟,業已敘明理由,其提出之主張及證據亦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非顯然不適法而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