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161號抗 告 人 姜廣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21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