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285號抗 告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士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前於110年2月5日以原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判決(下稱259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假執行(執行案號: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38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伊原第二屆主任管理人江國垣之任期於109年1月2日屆滿,且新任主任管理人未合法選出,致伊無法定代理人或原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免訴訟遲延,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8月3日裁定選任江國垣為伊之特別代理人(下稱原處分)後,相對人不服,提出異議,原裁定以得聲請為無訴訟能力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係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及無訴訟能力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無訴訟能力人本身無聲請權,抗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為由,廢棄原處分。惟伊內部存在第三屆主任管理人選任爭議,目前由鈞院審理中(案號: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32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下稱本院432號事件),致無法產生新任管理人。是依伊章程第8條及實務見解規定,於本院43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由原主任管理人江國垣為伊之代表人。縱認江國垣因任期屆滿,不得為系爭執行事件伊之法定代理人,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江國垣熟悉伊法人業務,並代表全體派下員對相對人提起259號事件,更經另案原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選任為伊之特別代理人,足見原處分選任江國垣為伊之特別代理人,極為妥適。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者,惟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之本人仍不得為此項訴訟行為,如由無訴訟能力之本人為之者,其訴訟行為為無效,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為祭祀公業法人,前於110年2月5日以259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假執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明異議,抗辯:抗告人選任第三屆主任管理人發生爭議,現由本院432號事件審理中,故抗告人之法定代理權欠缺,系爭執行程序不合法等語,嗣抗告人於110年3月17日以民事陳報狀三,向執行法院聲請選任江國垣為伊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有桃園縣政府101年1月3日府民宗字第1000485043號函、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判決書、抗告人108年度派下現員大會會議記錄、抗告人上開書狀等存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誤。又抗告人原第二屆主任管理人江國垣之任期已於109年1月2日屆滿,於108年11月9日派下現員大會所選任主任管理人江衍禧之選舉效力發生爭議,現由本院432號事件審理中等情,為兩造均不爭,足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確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惟抗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係以無訴訟能力之抗告人本人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抗告人110年3月17日民事陳報狀三),非以江國垣個人名義,或以抗告人之親屬、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為聲請,亦非由相對人依同條第1項規定為聲請,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以無訴訟能力且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抗告人本人名義,聲請為抗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無效之行為,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應為駁回裁定,卻以原處分選任江國垣為抗告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至抗告人固主張:依伊章程第8條及實務見解規定,於本院43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由原主任管理人江國垣為伊之代表人云云,然抗告人此節主張,顯與其上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事由自相矛盾,即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廢棄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之原處分,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