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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05號抗 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伊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7424號事件(下稱前執行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王欽泉(下稱其名)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經同法院以王欽泉對相對人有得請領之保險給付、違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合稱保險相關給付),核發在伊聲請執行債權範圍內,禁止王欽泉向相對人收取保險相關給付或為其他處分之扣押命令。相對人以無金額可供扣押為由聲明異議,伊認相對人聲明異議不實,對相對人提起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之訴,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8年度橋簡字第865號判決確認王欽泉對相對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9萬2,916元之債權存在,為相對人上訴後,復經同法院以10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駁回上訴確定(下合稱前案勝訴判決)。伊執上開判決聲請臺北地院(下稱執行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56816號續行執行王欽泉對相對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亦核發相對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在9萬2,916元之範圍內,支付轉給該法院之命令。詎相對人又以人壽保險契約之終止權具有專屬性,不得逕行換價程序聲明異議。惟相對人應受前案勝訴判決之拘束,不得就相同事實再為爭執,該聲明異議顯無理由,聲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明異議,依職權解除王欽泉與相對人間之保險契約,並命相對人解約後金額支付轉給予抗告人等情。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異議,原法院仍予駁回,提起抗告。

二、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依上揭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19條第1項所謂「命令」,應包括扣押命令及收取或移轉命令在內。第三人對於法院嗣後所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一經異議,債權人苟認其聲明不實,應依同法第120條之規定辦理,執行法院不得依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因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王欽泉之財產,並以王欽泉在相對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相關給付為執行標的物。相對人曾就前執行程序核發之扣押命令,以無任何金額可資扣押為由聲明異議。抗告人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向橋頭地院提起確認王欽泉對相對人保單準備金債權存在之訴,嗣並獲前案勝訴判決。相對人於抗告人執該等判決,聲請進行系爭執行程序後,復就執行法院於110年7月9日核發之支付轉給命令,以人壽保險契約之終止權具有專屬性,非得逕行換價程序;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非王欽泉對抗告人得實現發生之債權為由,再次聲明異議。執行法院通知抗告人如認相對人聲明異議不實時,得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其為起訴之證明,有聲請強制執行狀、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狀、通知函、判決等件可按(前執行程序卷宗第1至4、19至21、25、26頁;系爭執行程序卷宗第11至23、49至50、65至66、63頁)。相對人之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之通知均已合於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規定,並無違誤。抗告人雖執前案勝訴判決已確認王欽泉對相對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9萬2,916元存在,系爭執行程序應受該等判決結果之拘束;且人壽保險契約性質不具專屬性,執行法院得依職權逕終止王欽泉與相對人間之保險契約,並命相對人將解約金支付轉給予其云云,為抗告理由。但第三人之異議內容屬實體事由,執行法院無從審認。抗告人徒以其取得前案勝訴判決,即主張第三人應受該等判決效力拘束,執行法院應駁回第三人之聲明異議,且得逕行解除保險契約,進行收取或移轉等換價程序,恝置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之程序規定不論,依上揭說明,自屬無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抗告人異議,原法院予以駁回,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