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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40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

e International Corp.)等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在起訴時應表明及特定其訴訟標的,且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俾對造當事人得據以擇定其攻擊防禦之對象及方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基於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訴訟標的應由當事人自行表明,法院不得代當事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抗告人起訴時並未表明訴訟標的,經原法院裁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該裁定已送達定抗告人指定之臺北○○000○000○○○及電子郵件信箱acela0000000il.com,有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原審卷㈡第117、267至276頁),此部分堪予認定。則原法院以:抗告人起訴未具體指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為何,經命補正,仍未具體指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其訴難認為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訴,於法自無不合。

抗告人於本院提出之民事(33)抗告(i)狀,雖稱:「上當事

人間違反民法(含,但不限於,契約、支付命令、行使權利、侵權、總則s-shin法 Article15)、強制執行、刑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營業秘密法、美國法、國賠及個人侵權貪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憲法及其他法令(含公司法等)事件」云云(見本院卷第44頁),仍未特定其訴訟標的及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可知抗告人迄今仍未具體表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抗告人另謂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已將債權讓與於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云云並提出有債權讓與書為憑(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對於本件當事人恆定並無影響,附此說明。

綜上,原裁定以抗告人未補正具體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為由,

認其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