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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35號抗 告 人 周大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董錦和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第1、2行中關於「…110年度抗字第336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抗字第335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二第1、2行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