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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41號抗 告 人 李宗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麗雲等間清償提存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與抗告人等人公同共有

之土地及建物,因抗告人遲延受領價金新臺幣(下同)660,527元,乃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案列110年度存字第238號),經該院提存所審查後認相對人聲請合於提存法第9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准許相對人為清償提存。抗告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乃抗告前來。抗告意旨略以:依提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提存金額得扣除事

項,僅限於提存費及依民法第333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相對人擅自扣除與出售房地無關之代墊判決繼承發生費用,亦未按伊潛在應有部分比例扣除代書費用、代墊稅款及雜項費用,而為不足額之提存,顯然違法;又相對人未附具計算書及提存金額之扣除項目,不符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士林地院提存所未盡其形式審查義務,准許相對人為清償提存,原裁定亦未予糾正,逕予駁回伊之異議,均有違誤等語。

按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

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定有明文。又提存書應記載提存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提存物為金錢之金額、提存之原因事實、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提存所接到提存人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審查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提存書記載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提存事件屬非訟事件,提存所就具體提存事件僅得依提存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形式上審查,至當事人有關實體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爭執,提存所並無審查權限。準此,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者,提存所即應准予提存,至當事人有無依債之本旨而為清償、是否生清償效力、債權人有無受領遲延等有關實體事項之爭執,則仍應由當事人另行以訴訟方式謀求解決,提存所並無審查權限。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與抗告人等人公同共有

之土地及建物,並催告抗告人領取價金660,527元,因抗告人受領遲延,乃依提存法第9條規定,作成提存書載明提存人、受取權人姓名、住址、提存物之名稱、種類、數量及提存原因,並檢附共有不動產標示及價金分配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意書、郵局收件回執、繼承系統表等證明文件,向士林地院提存所聲請清償提存(案列110年度存字第238號)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士林地院110年度存字第238號提存全卷屬實,則士林地院提存所為形式上審查後,認相對人之聲請合於提存法第9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准予相對人為清償提存,自無不合。

㈡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擅自扣除與出售房地無關之代墊判決繼承發生費用,亦未按伊潛在應有部分比例扣除代書費用、代墊稅款及雜項費用,而為不足額之提存,顯然違法;又相對人未附具計算書及提存金額之扣除項目,不符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士林地院提存所未盡其形式審查義務等語。惟查相對人是否已為足額之提存,是否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核屬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實體爭執事項,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以訴訟方式謀求解決,尚非提存所所得審查之範圍。又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雖規定,提存所接到提存人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審查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提存書記載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惟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則無庸附具,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規定甚明。準此,有關清償提存之提存原因證明文件,自非在提存所應為形式審查之範圍內,至為明確。是抗告人執此主張士林地院提存所未盡其形式審查義務,即准許相對人為清償提存一節,並不足採。

綜上所述,士林地院提存所處分准予相對人為清償提存,並無

不當。抗告人聲明異議,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