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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18號抗 告 人即上 訴 人 黃淑卿代 理 人 陳泓志視同上訴人 黃淑真

黃淑宜相 對 人 黃信嘉(即黃文清之繼承人)

黃文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9日原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萬8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748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採相同見解)。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土地面積為3840.01平方公尺,依據土地遺產分配同意書所示,抗告人分配區域為黃文通農舍後方部分,即如系爭判決複丈成果圖所示B、C、D之一部分,面積約為50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5萬元(8100×500=405萬),原裁定容有違誤云云。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與黃淑真、黃淑宜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身分,起

訴請求相對人拆屋還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並聲明:⑴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如系爭判決複丈成果圖所示A-J(面積2056.2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抗告人及其他共有人。⑵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黃淑真、黃淑宜、黃招霞共計839萬7000元,及自10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09年4月8日起至拆除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抗告人、黃淑真、黃淑宜、黃招霞共13萬9950元。⑶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黃淑真、黃淑宜、黃招霞共65萬5256元,保留給付範圍。

經系爭判決駁回抗告人與黃淑真、黃淑宜之訴。抗告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等語。

㈡抗告人聲明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依上說明,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土地請求拆屋還地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又抗告人於109年4月間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1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原審桃補字卷第7頁),依此計算抗告人所得受拆屋還地之利益為1665萬5382元(8100×2056.22=1665萬5382)。至抗告人雖陳稱:依據土地遺產分配同意書所示,抗告人分配區域為黃文通農舍後方部分,面積約為50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5萬元(8100×500=405萬)云云。然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依民法第818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故抗告人以其就系爭土地所分配面積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非可採。另抗告人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聲明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係抗告人以一訴附帶請求系爭土地請求拆屋還地範圍之法定孳息及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

五、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38萬8409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理由雖有未洽,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另行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