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70號聲 請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最高法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62號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