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聲 請 人 林月蛾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自行繳納裁判費4,500元(見本院卷第12頁),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聲請人請求退還溢繳裁判費3,5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聲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