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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凡應由第三審自行調查事實而為裁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對之聲請再審,即使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規定之事由為理由,仍應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29號裁定,具狀聲請再審,依照上開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具狀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慧真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