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