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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85至19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與分別如附表項次1至14所列相對人間抵押權不存在、拍賣抵押物及聲請訴訟救助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係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故必有再審之理由,且依法表明者,始得聲請再審(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否則,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判例要旨供參)。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民國69年2月5日69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確實具有臺北市松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釋明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且其本案訴訟難謂無勝訴之望,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未予以斟酌,有如附表「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法律」欄所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雖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觀其再審事由,並未針對該等確定裁定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核其上揭再審意旨仍係針對該等確定裁定之再審標的,即如附表「原駁回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至附表「原確定裁定」所示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均付之闕如,難謂聲請人業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附表:

項次 本件聲請再審案號 本件聲請 再審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原駁回裁定 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法律 1 110年度聲再字第185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98號與顏俊新、江鳳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再抗字第3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2 110年度聲再字第186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99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 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55條第3項 3 110年度聲再字第187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 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55條第3項 4 110年度聲再字第188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1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2號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及第502條第1項、第109條之1 5 110年度聲再字第189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 6 110年度聲再字第19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3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4號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483條 7 110年度聲再字第191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4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8 110年度聲再字第192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5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6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 9 110年度聲再字第193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6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相對人顏俊新與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7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 10 110年度聲再字第194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與第13款、第501條第1項第4款 11 11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9、30、31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 12 110年度聲再字第196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9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字第53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07條第1項、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13 110年度聲再字第197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10、112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字第54至61、63至65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07條第1項 14 110年度聲再字第198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11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字第62號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07條第1項、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