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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