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07號聲 請 人 唐者紘
唐好澐唐之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金鳳、彭趙麗間請求回復原狀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