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82號聲 請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於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56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最高法院。至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