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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97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