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國字第12號聲 請 人 周惠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等間國家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訴訟救助狀原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等間國家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未在聲請訴訟救助狀上簽名或蓋章,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之聲請,書狀程式於法未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