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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蔡月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滿堂間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案列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准予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甚明。又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再易字第110號判決(下稱前確定判決)以聲請人再審之訴顯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確定判決以聲請人再審之訴顯無理由駁回,有判決足憑(見本院卷第15至26頁)。聲請人仍執相同再審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