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廖基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撰寫再審及釋憲理由需要,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宣示判決時即告確定,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110年3月17日提起本件聲請,並經其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