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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林仁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茂男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五號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民國一一0年二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45號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當事人,茲為確認民國110年2月5日準備程序中三位證人之證述內容是否合於筆錄記載,以維自身權益,俾利本案訴訟上主張或將來可能涉及刑案保全證據之需求,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