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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張淑晶

黃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范麗雲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聲請人張淑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有健保局重大傷病下肌無力,父又癱瘓有重度殘障手冊,母罹患急性血癌亦有重大傷病卡,伊壓力沉重只得請求訴訟救助云云。

聲請人黃鐸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摔斷6根肋骨導致半身不能動,故必須暫停工作,收入也因此中斷,故申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新光醫院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診斷證明、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見為憑(見抗告卷第29-49、53頁),惟此僅能釋明聲請人張淑晶及其父母具重大傷病及重度身心障礙、聲請人黃鐸憲住院治療中等情,尚難遽認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聲請人復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