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4號聲 請 人 侯尊中
侯尊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麗英間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之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六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等為準備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3號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之訴訟資料,有必要聽取110年6月16日準備程序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