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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三德善會法定代理人 鍾安住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相 對 人 柯慶龍

柯高梅卿柯彥名柯淑婷鄧秀華

孫志青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0七年度抗字第九五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規定,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以民國107年2月27日107年度抗字第95號裁定廢棄原審駁回裁定,並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不得就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其中如該裁定附圖所示133-2⑴部分(面積129平方公尺)為變更現狀、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聲請人暨天主教三德墓園利用人通行之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