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8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判先例、107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綱維前於民國109年4月2日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於同年7月30日遭提起公訴,又經同法院裁定羈押,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3月31日晚間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站搜索聲請人公司,將聲請人所有營運相關帳冊扣押,聲請人無法閱覽帳冊,致無法核對相對人請求款項數額是否正確,需待聲請人取得公司營運帳冊逐筆核對後始能知悉並提出抗辯,原審未察及此,逕予判決聲請人敗訴,侵害聲請人之防禦權,顯屬速斷,聲請人之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自108年12月12日起宣布暫停航班,嗣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於109年1月31日廢止聲請人之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證,導致聲請人無法營運,但該廢止航權之行政處分於109年5月27日遭交通部訴願決定撤銷,可見民航局所為係屬違法處分。聲請人自109年1月31日起無法正常營運,同年3月31日不得已大量資遣全部員工,又有積欠諸多公法稅捐、租賃費用及借款等無法清償,已陷入無資力狀態,此均係前開違法行政處分所致,不可歸責於聲請人,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提起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且已陷入無資力狀態等情,然其就此等情事僅提出於網路列印之聯合新聞網109年4月1日網路新聞(標題為「防張綱維滅證,調查局夜襲遠航扣押物證」)1則及交通部所為交訴字第1090006056號訴願決定書節本為證。前揭網路新聞僅足證明聲請人公司有遭調查局搜索查扣,前揭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亦僅足證明上開行政處分經提起訴願後遭撤銷等情,然而,此均與聲請人是否構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要件無涉。又聲請人主張其因積欠諸多稅捐、費用、借款等,已陷入無資力狀態一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揆諸前揭說明,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無從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