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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號異 議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相 對 人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異議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發給之已起訴證明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783、785、786、787、

788、789、790、769、1071、1072地號土地,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發給102年度補字第3612號之起訴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 相對人前依兩造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簽訂之不動產合建契約(下稱系爭合建契約)及兩造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於同年12月5日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下稱系爭信託契約)關係,起訴請求伊應將如主文所示1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於102年11月28日發給102年度補字第3612號起訴證明書(下系爭起訴證明)。原法院以103年度建字第4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後,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事件審理。相對人前於104年6月18日提出「民事上訴、部分撤回起訴暨聲明承受訴訟狀」,就其請求異議人應將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下稱南工段)783、785、787、788、789、790地號土地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及將南工段769、1071、1072地號土地贈與登記予新北政府部分撤回起訴,上開9筆土地訴訟繫屬事實之原因顯已消滅,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規定,聲請撤銷許可登記;另關於南工段786地號土地,相對人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106年6月14日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5第2項、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依106年6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規定,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又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5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7項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者,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但書、第11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提出異議。其立法理由明示:原告訴訟標的不符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要件,應許被告得提出異議,由受訴法院撤銷該已起訴之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始符公平。另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當事人依已起訴之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他造當事人得提出異議。

三、經查相對人向原法院以102年度補字第3612號(嗣改列103年度建字第4號)起訴請求異議人損害賠償等事件,相對人前依104年7月1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原法院於102年11月28日發給系爭起訴證明,相對人持以就系爭土地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見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卷三第303-313頁);次查相對人前已於104年6月18日具狀撤回其請求異議人應將南工段783、785、787、788、789、790地號土地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及將南工段769、1071、1072地號土地贈與登記予新北政府之起訴(見上開建上字第73號卷一第22頁),上開9筆土地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已消滅,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又關於南工段786地號土地,相對人係依系爭合建契約及系爭信託契約關係,請求異議人應辦理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見原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卷一第3-4頁起訴狀),其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其就該筆土地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106年6月14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不合;從而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5第2項、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提出異議,聲請撤銷原法院就系爭土地發給之已起訴證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林玉蕙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