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6號聲 請 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王子)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等提起再審

,雖以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本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救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至本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見本院卷第9頁)固准許聲請人108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之訴訟救助聲請,惟對本件並無拘束力。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