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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0號聲 請 人 簡菊子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建中、歐美鐶間確認約定過戶文書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四號確認約定過戶文書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94號確認約定過戶文書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有誤漏,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補正誤漏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94號確認約定過戶文書不存在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10年5月11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暨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法律上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