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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8號聲 請 人 楊嘉中即楊嘉中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高美華、楊品蕙、楊堯任間給付酬金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O年度上字第九五八號給付酬金事件於民國一一O年九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為保護權益,請求交付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58號給付酬金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58號給付酬金事件之當事人,且上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保護自身權益,堪認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07